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1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破產宣告後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或核估

要旨

破產宣告後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或核估

函釋全文

根據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規定,該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發生在破產宣告前,而在宣告破產後所開徵者不能視為財團費用。今後凡遇有破產案件,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課徵或提前核估俾登記為破產債權,參與分配。(財政部59.10.6.台財稅第二七七四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破產宣告後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