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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一一○條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情事,應視其結算申報時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無漏報或短報,為認定之依據。依貴廳來函所舉案例,甲乙兩公司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後,如仍在繼續營業,因未屆結算申報期限,不能遽予推斷涉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宜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提前核課之規定辦理。但其漏開統一發票所逃漏之營業稅,可即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理;其有欠繳情事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財政部67.1.24.台財稅第三○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