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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保證人得因執行後稅額縮小而申請退還

要旨

納稅保證人得因執行後稅額縮小而申請退還

函釋全文

據呈為××市××製材廠申請退稅處理疑義,按民法第七百四十一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本案保證人如係執行程序中之保證人,其擔保之債務自應僅以執行名義所指之範圍為限。該項執行名義如於執行後有所變更,而其數目較原處分內容縮小者,依上開法條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後段之規定,自得以保證人之名義逕行請求返還。(財政部60.1.6.台財稅第三○○四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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