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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限制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申請就溢繳稅款退還而言。如為稽徵機關發現錯誤或溢繳之案件,而本於職權自動更正退還者,應不受本條五年期間之限制。至納稅義務人,在稅捐稽徵法公布前業已繳納,符合本條之規定申請退還者,得自稅捐稽徵法公布生效日起算五年內申請退還。(財政部66.2.16.台財稅第三一一八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限制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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