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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限制
要旨
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限制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申請就溢繳稅款退還而言。如為稽徵機關發現錯誤或溢繳之案件,而本於職權自動更正退還者,應不受本條五年期間之限制。至納稅義務人,在稅捐稽徵法公布前業已繳納,符合本條之規定申請退還者,得自稅捐稽徵法公布生效日起算五年內申請退還。(財政部66.2.16.台財稅第三一一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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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