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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經行政救濟之退稅案件不加計利息
要旨
非經行政救濟之退稅案件不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申請返還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惟該條並無規定加計利息退還,因之,台端因稽徵機關重複發單溢繳之稅款,亦不得加計利息退還。至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稅款加計利息退還者,指行政救濟案件才有其適用。(財政部68.3.21.台財稅第三一八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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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