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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願行政訴訟確定退稅其加計利息應自申請退稅被駁回之日起算
要旨
訴願行政訴訟確定退稅其加計利息應自申請退稅被駁回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駁回後,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於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時,其所加計之利息,應自稽徵機關駁回納稅義務人申請之日起算。說明:二、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駁回後,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依本部七十九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七九一一八七九四一號函規定可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惟此類案件因稽徵機關僅負駁回之日起至退還之日止遲延給付之責,是以加計利息應自稽徵機關駁回之日起算。(財政部80.4.22.台財稅第七九○二一一八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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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