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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由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要旨
由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函釋全文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財政部74.6.12.台財稅第一七四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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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