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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人於罰鍰處分確定前死亡已繳納之罰鍰及保證金應予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違章人於罰鍰處分確定前死亡已繳納之罰鍰及保證金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君於違反所得稅法案件提起抗告後,在未確定前死亡,抗告法院以受處分人既已死亡,無庸再為任何裁定而予以終結,則已執行繳納之罰鍰及已繳之保證金應否退還乙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七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法(75)參七六七六號函復以返還為宜。(財政部75.7.31.台財稅第七五五八八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章人於罰鍰處分確定前死亡已繳納之罰鍰及保證金應予退還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違章人於罰鍰處分確定前死亡已繳納之罰鍰及保證金應予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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