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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確定之罰鍰可就另案應退稅款繳

要旨

確定之罰鍰可就另案應退稅款繳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違章漏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應繳罰鍰,可否就另案經核定應退之稅款予以繳一案。查本案該納稅義務人之罰鍰既經法院判決(編者註:應係裁定之誤)確定,則稽徵機關自可商同執行法院,就應退稅款扣押執行結案。在未獲法院執行命令前,亦可本於債權人地位在應繳罰鍰範圍內暫予保管,不宜遽予發還。(編者註:罰鍰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60.12.21.台財稅第三九八六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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