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銷規定
要旨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銷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而又有應退還之工程受益費時,參照法務部七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法72律○七二三號函意旨,可以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財政部79.6.19.台財稅第七九○一二五二七四號函) 附件:法務部72.1.20.法律字第○七二三號函 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紛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見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三十頁)。故繳費人欠繳工程受益費已依法確定,而又有應退還稅捐時似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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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