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

函釋全文

依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代繳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屋稅之稅籍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財政部74.8.12.台財稅第二○三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