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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
要旨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
函釋全文
依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代繳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屋稅之稅籍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財政部74.8.12.台財稅第二○三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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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受理
依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代繳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屋稅之稅籍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財政部74.8.12.台財稅第二○三六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