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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處分機關依判決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原處分機關依判決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

函釋全文

貴公司不服××市稅捐稽徵處補徵五十八年至六十年度營業稅,及五十八、五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提起行政救濟一案,因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再審判決,其理由欄內指明由被告機關依法重為翔實之查核,該被告機關自應依照判決意旨重新查核。至於判決主文「原處分撤銷」一語,係指撤銷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復查決定既被撤銷,則原處分機關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所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貴公司仍有不服,毋庸再經復查程序,可逕行依法提起訴願。(財政部67.7.29.台財稅第三五○四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處分機關依判決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原處分機關依判決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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