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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司法機關判決所確定之事項稽徵機關無受其拘束之必要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非司法機關判決所確定之事項稽徵機關無受其拘束之必要

函釋全文

根據行政法院卅二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則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之內涵,其所指之既判事項,乃指就特定之事實,已可依判決之主文或理由予以確定者而言。至來函所述黃君刑事自訴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等據前項資料核定漏稅額,並移送法院裁定處罰,無論其數額之正確與否,亦與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有別」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乃其所認定之事實,為稅務人員依據資料決定之事項,與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刊載者有別,因之,該項資料是否正確,數額究竟多少,判決既未加以確定,則就該部分言即不能認為既判事項,行政官署亦無受其拘束之必要。(財政部61.2.25.台財稅第三一六九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司法機關判決所確定之事項稽徵機關無受其拘束之必要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非司法機關判決所確定之事項稽徵機關無受其拘束之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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