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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務案件經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應即請求執行

要旨

財務案件經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應即請求執行

函釋全文

查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是財務案件,一經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時,主管官署即可依法請求執行,其有藉提起再審程序以拖延者,仍應照常進行執行,不必因提起再審而停止。部分稽徵機關因不明瞭以上程序,每於行政法院判決後,仍向行政法院函詢該案原告有否提起再審,以作為是否請求強制執行之考慮,殊無必要。(財政部61.12.21.台財稅第四○六八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行政救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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