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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課稅事實變更依職權更正退還之溢繳稅捐無加計利息之適用
要旨
因課稅事實變更依職權更正退還之溢繳稅捐無加計利息之適用
函釋全文
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加計利息退還稅款之規定,係指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經撤銷重核確定應退稅款之稅務案件而言。本案××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來文所敘,係不服××縣政府對其請求更改土地公告地價之處分而提起訴願,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該公司並未表示不服。茲土地公告地價因該公司提起訴願而獲變更,稅捐稽徵機關因課稅事實變更,而依職權更正退還其溢繳稅款,應無前開稅法加計利息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4.2.8.台財稅第一一六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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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