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或其家屬應徵召服役而緩繳之欠稅處理
要旨
納稅人或其家屬應徵召服役而緩繳之欠稅處理
函釋全文
(1)查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其親屬應徵召服役,但該營利事業仍在繼續營業,其所欠稅款,依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對於該軍人及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雖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惟有無清償能力,稽徵機關可依照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洽請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如有清償能力而不繳納稅款時,自可依有關稅法規定予以停業處分。(台灣省財政廳56.4.26.財稅四字第二八二九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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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