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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封拍賣欠稅人不動產有關鑑價費釋疑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查封拍賣欠稅人不動產有關鑑價費釋疑

函釋全文

茲准台灣高等法院五十七年十月一日(57)令人二字第二七○八六號令各地方法院副本:「關於各地方法院辦理財務案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所需鑑價費因原編列預算數額過少不敷實際需要,本院為謀解決執行困難,在上項鑑價費未獲增加前,可暫依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所擬處理意見辦理」到廳。嗣後法院辦理財務案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不動產,如有向移案稅捐稽徵機關調查鑑價額之必要時,得由各該處自行調查(都市計畫內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屋及都市計畫外之土地,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公告之標準價格為準)提供法院參辦。(台灣省財政廳57.12.3.財稅四字第八七七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強制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查封拍賣欠稅人不動產有關鑑價費釋疑由台灣發布,要旨:查封拍賣欠稅人不動產有關鑑價費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