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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裁罰經抗告法院撤銷發回其執行所得金額可俟裁定後再予處理
要旨
裁罰經抗告法院撤銷發回其執行所得金額可俟裁定後再予處理
函釋全文
地方法院裁罰之財務案件,於執行終結後,該裁定雖經抗告法院裁定撤銷發回,其執行所得之金額,亦毋庸即予發還,可俟裁定後,再予繳或退還。(司法院秘書長(73)秘台廳(一)字第○○一五二號函、財政部73.3.20.台財稅第五一九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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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