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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雖依法清算完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仍得向保證人求償
要旨
公司雖依法清算完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仍得向保證人求償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滯欠稅款,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經保證人向法院出具擔保書,嗣後該公司雖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惟其未獲分配之 欠稅仍得向保證人請求履行。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法84律決○七一二六號函復:「按保證契約係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成立之契約,除因主債務之清償、代物清償、提存、免除、混同、銷及契約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外,並不因主債務人之死亡而歸於消滅(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主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法喪失法人人格者,猶如自然人之死亡,僅債權人無從向其請求履行,其主債務仍屬存在,從而保證債務亦不消滅(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八六六頁參照)。本件某公司滯欠稅款之主債務,既未因依法清算完結而消滅,則保證債務仍有效存在,債權人自得依法向保證人請求履行。」(財政部84.4.26.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九五九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