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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願決定僅論處漏稅罰經再訴願撤銷原處分者仍得論處行為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訴願決定僅論處漏稅罰經再訴願撤銷原處分者仍得論處行為罰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其中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罰部分,經行政救濟決定撤銷原處分及原復查決定後,可否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公司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經××市稅捐稽徵處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科處罰鍰。惟於訴願時,經××市政府訴願決定原處分及原復查決定關於按未依規定給與(應為取得之誤)憑證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部分撤銷,其餘訴願駁回。××市政府訴願決定不論處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行為罰,其理由係以本案論處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漏稅罰,已足收儆戒之效,法規之目的已達成,無庸於漏稅罰之外,就先行違章行為併處之必要,對於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違章事實並未加以否定。準此,關於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處罰,嗣復經本部再訴願決定撤銷重核,並經原處分機關××市稅捐稽徵處復查重核認無適用之餘地而予撤銷,其原經××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裁罰部分,撤銷原處分及原復查決定之前提已不存在,如經查明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應可再依該條規定論處行為罰。(財政部85.3.27.台財稅第八五一八九八○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訴願決定僅論處漏稅罰經再訴願撤銷原處分者仍得論處行為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訴願決定僅論處漏稅罰經再訴願撤銷原處分者仍得論處行為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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