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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原則上擇一從重處罰
要旨
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原則上擇一從重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相關罰則之案件,依本函規定處理。說明:二、案經本部八十五年三月八日邀集法務部、本部相關單位及稽徵機關開會研商,並作成左列結論,應請參照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觸犯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如同時涉及同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者,參照行政法院八十四年五月十日五月份第二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二)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各款,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參照行政法院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九月份第二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三)納稅義務人觸犯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者,參照上開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四)納稅義務人觸犯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部分,國稅局應通報由稅捐稽徵處處理。 (五)納稅義務人觸犯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如同時涉及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者,參照上開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六)代徵人觸犯娛樂稅法第十二條,如同時涉及同法第十四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參照上開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七)本部以往相關函釋與上開規定觸者,自本函發布日起不再適用。(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三三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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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