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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漏稅案於調查核定前補報者其應納稅額無庸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遺產稅漏稅案於調查核定前補報者其應納稅額無庸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吳××遺產稅案,其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復於稽徵機關派案審查之後,惟確係尚未進行調查前而自動補報,依本部69年9月22日台財稅第三七九三一號函說明(二)之2及70年2月19日台財稅第三一三一六號函規定,其應納稅額尚無應加計之利息。(財政部85.6.22.台財稅第 八五○二八一一○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稅漏稅案於調查核定前補報者其應納稅額無庸加計利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遺產稅漏稅案於調查核定前補報者其應納稅額無庸加計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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