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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漏稅案於調查核定前補報者其應納稅額無庸加計利息
要旨
遺產稅漏稅案於調查核定前補報者其應納稅額無庸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吳××遺產稅案,其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復於稽徵機關派案審查之後,惟確係尚未進行調查前而自動補報,依本部69年9月22日台財稅第三七九三一號函說明(二)之2及70年2月19日台財稅第三一三一六號函規定,其應納稅額尚無應加計之利息。(財政部85.6.22.台財稅第 八五○二八一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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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