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理違章漏稅應有確切證據不得遽行開單補稅
要旨
審理違章漏稅應有確切證據不得遽行開單補稅
函釋全文
查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事實應從證據認定之。嗣後對於查獲之違章案件,在未獲得確切證據前自不應遽予發單補徵,希飭所屬切實注意,依照法令規定辦理。(台灣省財政廳52.4.22.財稅字第七三○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理違章漏稅應有確切證據不得遽行開單補稅
查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事實應從證據認定之。嗣後對於查獲之違章案件,在未獲得確切證據前自不應遽予發單補徵,希飭所屬切實注意,依照法令規定辦理。(台灣省財政廳52.4.22.財稅字第七三○二○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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