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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高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提高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

函釋全文

主旨:稅法所定罰金罰鍰,業經行政院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編者註:即現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規定,予以提高倍數,並自七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說明:一、根據行政院台(72)規字第一五八二二、一五八二五、一五八二七及一五八二九號函辦理。二、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第三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三、各項稅法所定罰金、罰鍰提高倍數如次:(一)「所得稅法第一○四條至第一○七條、第一百十一條之罰鍰數額」、「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罰鍰數額」及「關稅法第四十九條之一之罰鍰數額」,均提高為五倍。(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罰金數額」,均提高為十倍。(編者註:參閱第四十一條第3則)(三)「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之罰鍰數額」(編者註:現行法已調高罰鍰數額)、「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罰鍰數額」,均提高為三倍。(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罰鍰數額」、「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之罰鍰數額」,均提高為二倍。(財政部72.9.23.台財稅第三六七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高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提高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