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應將宣告破產之裁定檢送該管稽徵機關
要旨
法院應將宣告破產之裁定檢送該管稽徵機關
函釋全文
經函准台灣省高等法院51.10.23.(51)文正字第二六七五七號令飭各地方法院副本:「一、准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本年十月九日財一字第二八○五○號函:『查宣告破產之公司行號,稽徵機關有時未能於事先獲悉,致所欠稅捐未予及時登記債權參與分配,致事後補救殊感困難,為維護庫收計,該處建議貴屬法院對公司行號宣告破產案件資料,隨時通知各該轄屬稽徵機關參辦一節,似有必要,敬請參酌惠予轉知辦理,並祈見復為荷』。二、查是項建議旨在增加稅收充裕國庫,尚屬可行,嗣後各法院為破產之宣告時,應將該宣告破產之裁定檢送該管稽徵機關參辦」。(台灣省財政廳51.11.6.財一字第二九二四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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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