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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舉發漏稅無告密書據未便發給獎金

要旨

舉發漏稅無告密書據未便發給獎金

函釋全文

查違章漏稅案件,核發檢舉人之獎金,依照行政院台(42)財字第二二五號令規定,必須取有告密書據存案可稽者為要件。本案××行違章漏稅,雖據查緝單位所稱,係美國海軍供應處憲兵組長××××上尉口頭舉發,惟其本人業已返美,卷內又無告密書據,足資查證,依照上項院令規定,自未便發給告密獎金,應視同無舉發人案件,依法繳庫。(財政部57.5.31.台財稅發第○六八○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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