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協緝單位撤銷罰鍰提獎無法送達者應解入公庫
要旨
協緝單位撤銷罰鍰提獎無法送達者應解入公庫
函釋全文
查協助查緝機關業已撤銷,其應提成獎金無法送達者,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可分別解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台灣省財政廳57.6.14.財稅四字第六○七七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協緝單位撤銷罰鍰提獎無法送達者應解入公庫
查協助查緝機關業已撤銷,其應提成獎金無法送達者,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可分別解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台灣省財政廳57.6.14.財稅四字第六○七七三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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