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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辦理給獎分配及繳庫規定
要旨
罰鍰辦理給獎分配及繳庫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釋復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六章罰則條文所處罰鍰,應如何辦理分配給獎及繳庫一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六章罰則條文中,所處罰鍰之提獎及分配,該法既未規定,自仍應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行政院令頒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辦理。惟現行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契稅等稅法有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發檢舉獎金之規定,應仍依各該稅法之規定辦理。三、至上項罰鍰之分配,除按國、省、縣市稅之各稅目分別列表辦理分配,並解繳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外;其屬同一違章行為,依該法規定所處之罰鍰,涉及二稅目以上,且又有國、省、縣市稅歸屬之別者,應按比例辦理分配及繳庫。(財政部66.3.15.台財稅第三一七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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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