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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務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領取獎金。說明:二、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故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明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該條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違章漏稅時,自亦應參照該條規定之意旨,不得領取罰鍰獎金。(財政部69.10.13.台財稅第三八四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