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
要旨
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漏稅案之舉發人雖任該事業之高級主管,並參與該事業重要事項之決策,如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曾參與逃漏行為者,其檢舉獎金仍應照發。(財政部66.9.12.台財稅第三六一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
營利事業漏稅案之舉發人雖任該事業之高級主管,並參與該事業重要事項之決策,如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曾參與逃漏行為者,其檢舉獎金仍應照發。(財政部66.9.12.台財稅第三六一四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