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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漏稅案之舉發人雖任該事業之高級主管,並參與該事業重要事項之決策,如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曾參與逃漏行為者,其檢舉獎金仍應照發。(財政部66.9.12.台財稅第三六一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