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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事人申請閱覽漏稅資料之範圍
要旨
當事人申請閱覽漏稅資料之範圍
函釋全文
違章漏稅案件於審查終結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為申請閱覽及抄錄有關核定漏稅額資料時,其閱覽範圍,希照本部五八台財稅發第○○五九八號令頒「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檢舉案件辦法」(編者註:即現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3.3.26.台財稅第三二○二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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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