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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審理違章案件資料不必對檢舉人提供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稽徵機關審理違章案件資料不必對檢舉人提供

函釋全文

經人檢舉之違章案件,除將審理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檢舉人外;至審理有關資料,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不必對檢舉人提供。(財政部70.6.23.台財稅第三五一三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審理違章案件資料不必對檢舉人提供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稽徵機關審理違章案件資料不必對檢舉人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