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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於結案後如何處理釋疑
要旨
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於結案後如何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於結案後不依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編者註:現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四十七點另有明定),發還違章人,准以密件存檔保管,並於結案日起五年後,依法銷燬。說明:二、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結案後雖不宜發還違章人;惟如檢舉人索回,應予准許。(財政部74.4.27.台財稅第一五一五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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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