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8文化部依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免納所得稅
要旨
八28文化部依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免納所得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者註:文化部)依該會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要點(編者註:現行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8/11/05台財稅字第098005620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8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