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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8文化部依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免納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八28文化部依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免納所得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者註:文化部)依該會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要點(編者註:現行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8/11/05台財稅字第098005620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8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28文化部依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免納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八28文化部依規定核發予個人之補助費免納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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