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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30個人取得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八30個人取得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符合下列各點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一、獎勵金或補助費授與人事前訂定獎勵研究之一致性評選標準,明確規範參加資格及給付條件。二、個人得自行決定研究題目參加評獎,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程序評定優良者,始得支領獎勵金或補助費。三、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一)受領人為參加評選所從事之研究工作,非屬其職務或工作之一部分,亦無強制性。(二)獎勵金或補助費之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係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評定等級而定,非受領人之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亦毋須提供對等勞務。(三)受領人經評選符合領取獎勵金或補助費之資格後,授與人不得以與研究成果無關之因素,包括不得以受領人未擔任特定職務、任職未滿一定期間或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取消受領人資格、終止獎助或核減給付金額。(四)授與人未要求受領人將獲獎之研究成果讓與其指定之人。(財政部101/08/10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8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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