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28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要旨
十三28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說明:二、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三、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本函說明二之(一)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75/03/21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財政部113/12/31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