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49各縣市政府將安置身心障礙者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直接撥付收托機構其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
要旨
十三49各縣市政府將安置身心障礙者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直接撥付收托機構其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各縣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編者註:內政部102/05/27內授中社字第1025931597號令廢止)規定,將安置身心障礙者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直接撥付收托機構,其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說明:二、各縣市政府依旨揭辦法規定,補助身心障礙者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核屬政府之贈與,受補助對象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發放單位無須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三、各收托機構依旨揭辦法領取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參照本部92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函規定,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財政部99/11/05台財稅字第099004032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9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