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54非營利幼兒園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要旨
十三54非營利幼兒園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函釋全文
非營利幼兒園依該辦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依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3992號函規定,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財政部賦稅署103/10/20臺稅所得字第10304632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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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