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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54非營利幼兒園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十三54非營利幼兒園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函釋全文

非營利幼兒園依該辦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依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3992號函規定,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財政部賦稅署103/10/20臺稅所得字第10304632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三54非營利幼兒園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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