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56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所得稅徵免規定
要旨
十三56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所得稅徵免規定
函釋全文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或將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由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如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該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稅要件,該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比照同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12/12/07台財稅字第112006283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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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56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