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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四4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
要旨
十四4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
函釋全文
貴部(編者註: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編者註:現為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院所)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受監院所委託代辦受刑人及收容人日常生活必需品業務,其當年度之盈餘,准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83/12/22台財稅第8316274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 款類次:14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