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4鄉(區)公所發給個人築造水泥田埂補助費免稅
要旨
十七4鄉(區)公所發給個人築造水泥田埂補助費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桃園縣大園鄉公所(編者註:現行發給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依「桃園縣大園鄉補助農民築造水泥田埂實施計畫」(編者註:現行請參考桃園市○○年「補助農民築造水泥田埂實施計畫」)發給築造水泥田埂補助費,受領者之所得稅徵免疑義乙案。說明:二、桃園縣大園鄉公所依旨揭實施計畫發給之補助費,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受領者為個人,該補助費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受領者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補助費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100/08/15台財稅字第10000272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