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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6漁民領自漁會之撫卹金免徵所得稅
要旨
十七6漁民領自漁會之撫卹金免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漁民與漁會間非僱傭關係,其領自漁會濟(補)助之撫卹金,應屬漁會之贈與,依同法條(編者註: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75283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