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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要旨
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說明: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財政部83/01/12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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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