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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說明: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財政部83/01/12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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