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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個人及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轉售紅單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9個人及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轉售紅單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二、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第2款規定或其他相關法律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三、個人及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財政部111/05/26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個人及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轉售紅單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