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要旨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君及其配偶依「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規定購入專案住宅(含基地)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疑義。說明:二、○君原有自住房屋因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區段徵收遭拆除後,因符合旨揭計畫之拆遷戶條件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府配售之專案住宅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得比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併計之期間並應符合上開所得稅法同條項款各目規定條件。三、另○君之配偶依旨揭計畫申請增加配售取得之專案住宅,倘其非為該被拆除之自住房屋所有權人,嗣將另增購之專案住宅出售,於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應以其持有該出售專案住宅之期間為準。(財政部106/01/13台財稅字第10504617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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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