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要旨
3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14條之4第4則)(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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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本文參閱第14條之4第4則)(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