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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設定質權股票所生之股利應為股東之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7設定質權股票所生之股利應為股東之所得

函釋全文

設定質權之股票所生之股利,應依民法第908條及889條,於質權契約無另有訂定(編者註:已修正為約定)時,應為質權人收取;但依同法第890條第2項,質權人於收取股利時應先抵充收取股利之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該項股利之受益者仍為股東即出質人,故股東應為該項股利之所得人。(財政部64/08/20台財稅第360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設定質權股票所生之股利應為股東之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7設定質權股票所生之股利應為股東之所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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