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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私立幼兒園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核釋私立幼兒園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二、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免稅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編者註:現更名為幼兒園),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創辦人(編者註:現為負責人)為所得人。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三、前述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可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至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期間課徵所得稅。四、前述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7/08/19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私立幼兒園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核釋私立幼兒園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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