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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非居住者居留超過90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會議日期 52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三1非居住者居留超過90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函釋全文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滿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固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如其居留期間超過90天者,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即應全部計課,並不減除其90天之所得額。至來臺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2/11/05財稅一第4786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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