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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在中華民國船隻上工作即屬在境內提供勞務
要旨
三8在中華民國船隻上工作即屬在境內提供勞務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發給航行國際航線之中華民國船隻上工作之船員薪資及營運船舶船員工作補助費,均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應依法扣繳並課徵所得稅。說明:二、勞務報酬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準,船員在中華民國船隻上工作,即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不論航線如何,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7/07/15台財稅第346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